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一)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由财政部门按照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备信息,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未提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二)在我省参加202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至少通过一科的,可抵免考试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其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申请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由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三、继续教育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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