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对象
继续教育对象包括我市九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省直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正、副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由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负责组织。
二、继续教育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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