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采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范围调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要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如果您属于此类人员,点击进入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平台>>
相关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即为拿到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证书的人员,需要参加信息采集。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在信息采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