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规审〔2019〕12号,会计人员需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因此,如果您通过了会计职称考试,需要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点击进入黑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服务平台>>
相关解释:
1、会计人员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